澳门皇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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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7110-0101-2024-00010
    • 备注/文号:南司〔2024〕32号
    • 发布机构:澳门皇冠: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7
    澳门皇冠:司法局关于印发澳门皇冠: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8-09 16:11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努力打造更加“规范、便民、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形象,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澳门皇冠: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澳门皇冠: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澳门皇冠:司法局 

      2024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澳门皇冠: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及值班律师工作,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打造更加“规范、便民、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形象,让受援人、来访、来电群众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值班律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值班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二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本所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中心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对于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指派律师的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自安排或者收到指派之日起五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但因受援人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六条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办案机关。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七条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于三日内发送受援人、通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并函告办案机关。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 

      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审查起诉阶段应以承办律师收到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审判阶段以承办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其他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中心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为结案日。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结案归档材料齐全规范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条 值班律师需仪表整洁、大方、接待态度热情,解答耐心细致,用语文明、规范。 

      第十一条 值班律师应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窗口接待工作无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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